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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邀!26日中午已看到此新闻。案发在当日上午11时左右,位于中环威灵顿街16号地下一间珠宝店,四名贼人手持铁锤打烂面向街道的珠宝陈列柜,抡走约值四千万港元的珠宝首饰。
其后香港警方拘捕其中一名劫匪,并起回大部分赃物。警方后在深圳湾口岸再拘捕两名准备离境的哥伦比亚籍男子。据说事发前曾经有人在珠宝首饰店附近徘徊,疑似"踩点"。
香港七、八十年代以来,珠宝店劫案常有发生,这不能不说或在一定程度上,香港于1992年签署了联合国巜禁止酷刑公约》有关。该公约有规定"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受到酷刑的危险,缔约方不得将该人驱逐、遣返或引渡"。
香港早在七十年代已经是难民"第一收容港"之名,当年从越南坐船偷渡过来的难民约二十万有多。由于难民不断涌入,使得当年港英政府所谓实行国际人道主义,投入了大量资金,在喜灵洲建造难民营。这些难民后来依据巜禁止酷刑公约》为由,声请居留香港,港府不得不给其中不少难民发放"行街纸"。
后来港府实行甄别难民与船民身份,把不符合难民身份的一律遣返原籍国。近几年香港亦受到"南亚裔人"偷渡来港的困扰,一些"蛇头"有组织地把一些南亚裔人引渡来港打黑工,有的甚至加入有组织犯罪团体,给香港社会及治安带来不少问题。谢谢!
谢悟空邀。
首先回顾一下事件。今天上午,香港中环一珠宝店遭四名劫匪抢劫,其中一人当场被捕,珠宝店损失约4000万港元(约人民币3200万元)。据调查,该男子来自美洲,以游客身份来港。
其实,无独有偶,这类事件在香港时常有发生,在过去27个月里已有9宗案件发生。被劫的店包括珠宝、名店等。
为什么频频发生此类事件,是值得深思的。
笔者认为在加强入关甄查的方面应做更多的努力,及时甄别入关人员是否在他国有过案例,将问题解决在根源。应该采用更先进的技术,让犯罪分子藏无可藏。
加大惩罚力度,杀鸡儆猴,让犯罪分子望而生畏,不敢滋生事端。犯罪事件多发是有原因的,可能是惩罚力度不够大,比如因为国际友人的原因,无法对其进行长时间关禁。应该完善相关法制,积极沟通,让其就算不在国外收惩罚,也应在本国内受到应得的惩罚。
各大珠宝店应增强防范,采用先进技术保护贵重物品,能够及时报警。店内的安保人员应加强警惕,在劫匪入门的时候就应该做好戒备。
最后愿以后此类事件少发生甚至不发生。
希望我的答案对你有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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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,所以,也不够成犯罪中止,更不构成犯罪未遂。
贾某自行离开的时候,所有人都仍然是合法身份,思想里的犯罪,并不触犯法律。比如,我天天都在想着去抢银行,只是从来没有行使犯罪行为,就不够成犯罪。如果因此把贾某定罪,于法无据。
既然贾某自行离开了,后来发生了什么,贾某并不知情,那么,贾某就不构成包庇罪,更谈不上窝藏罪。
这个无罪,没有罪。因为没有参与,何罪之有啊。也不能确定包庇罪。他的朋友去犯罪是真的还是假的?还是只是吹吹牛?那也不确定啊!不确定的你能举报吗?事后能确定他的朋友是犯罪了,得看事前能不能确定他的朋友真的想犯罪还是只是吹吹牛。不界定这个问题咋定罪啊?
我认为他根本就没有犯罪,若说人家犯罪中止,是完全冤枉了人家。如果真追究人家,岂不是又一起冤假错案吗?!他的离开并不是在作案现场,而是在饭局中悄然离开的,根本就事先不知情。所以不能强加于人家是犯罪中止。
贾某和朋友去吃饭,发现朋友是去抢劫珠宝店的,他就自行离开,这种情况应归于犯罪中止吗?
要回答这个问题,首先必须先弄清楚“犯罪中止”的概念。《刑法》第二十四条对犯罪中止作了定义:在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,是犯罪中止。
对照犯罪中止的概念,此题的结果是不是一目了然了。
古人云“食色性也”,贾某和朋友一起吃饭,这个应该没有问题,即便朋友是个犯罪分子,问题也不大,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不许和犯罪分子在一起吃饭,而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。
贾某发现朋友要去抢劫珠宝店,随即自行离开。注意,是贾某的朋友要去抢劫,而不是贾某要去>掳掠/span>,而且贾某是在吃饭时才知晓朋友要去抢劫,这充分说明贾某事先并不知情,也没有参与预谋。
贾某既没有参与策划抢劫,也没有去实施抢劫,既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,也没有犯罪的客观行为,所以根本就谈不上犯罪。既然连犯罪都没有,又何来犯罪中止呢,所谓“皮之不存毛将焉附”是也!
那遇到这种情况,贾某怎么做才是对的呢?
有人说报警。这个建议从理论上来讲没有错,而且非常正确,但是要考虑到贾某面对的是朋友,亲手将朋友送进监狱,那种感觉可不是那么美妙。再者,如果朋友知道是贾某报警的话,又会怎么看待贾某呢?出来之后会不会去报复贾某呢,这些都很难说!所以我们不能苛求贾某!
有人说制止。要知道,有人能够听劝,而有的人则不然。其朋友既然敢将抢劫的事情告诉贾某,要么是非常信任贾某,要么就是不把他放在眼里,不管哪一种情形,他都不担心贾某去告发自己。贾某选择自行离开,说明他对朋友也是非常了解,“道不同,不相为谋”,大家最终“大路朝天各走半边”。
👮没有实施犯罪,亦无犯罪事实的存在,就不能归属于犯罪中止。
✍①、从主观角度看:贾某和朋友去吃饭,才发现朋友具有抢劫珠宝店的动机,并自行离开而无意参与其中;这足以说明他在此之前并不知情,亦不明白和朋友去吃饭的真实目的或意图,在主观上并无“犯罪”故意、也没有犯罪动机、更无构成犯罪的主观能动性和事实,其“犯罪”之词就不能成立…。
✍②、从客观上看:他发现朋友是去抢劫珠宝店,就自行离开了“是非之地”…。这是具有一定思想觉悟、或法制观念的正确表现。并无愿意参与作案的意向…。说明他和朋友,不是真实意义上的“同路人”或“共同谋划”的参与者…。
✍③、从行为事实看:贾某的离开,即证明他本人,已无任何可连接“犯罪”的后续行为事实。亦没有行为事实,就构不上“犯罪”,也不构成“犯罪”中止。
✍④、从法律角度看:按照“疑罪从无原则”,对他的任何嫌疑也就谈不上是罪。换句话说,没有“证据链条”他根本就没有罪,其“犯罪中止”就不能成立。
👸据此,没有犯罪,就没有“中止”之说;不过,若贾某在发现其朋友的犯罪动机之际,有过规劝、或变相阻止的过程,或秘密举报朋友抢劫的行为,则是更加“完美”之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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